料來源: 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研究處
一、徵件時間: 98.02.01─98.02.28(收件以郵戳為憑)。
二、徵件對象: 1.已立案之人民團體、演藝團體。(須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有案) 2.從事展覽、演藝活動創作之個人。(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)
三、徵件內容及補助標準: 1.展覽類:包括西畫、水墨、書法、攝影、雕塑、工藝及其他等。 2.舞蹈類:包括民族舞、現代舞、芭蕾舞及其他等。 3.音樂類:包括國樂、西樂及其他等。 4.戲劇類:包括兒童劇、舞台劇、歌仔戲、客家戲及其他等。 5.綜藝類:包括綜藝、相聲、雜技及其他等。
四、展演期程:獲選單位由本局安排於98年7月至12月上旬間辦理。
五、展演地點:獲選單位由本局安排於本局中正堂、展覽館或至本縣鄉、鎮展演點辦理。
六、參加方式: 1.請備公文提送詳細活動申請表及企劃書一式3份(請自行用電腦直式橫打【A4】),連同立案證書及最近2年內完稅證明影本各乙份。
寄至(360)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,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課收。請註明「參加98年下半年度基層展演藝術活動徵選」。申請參加徵選之作業要點與計畫書格式,可於本局網站http://www.mlc.gov.tw/便民服務/表單下載/展演藝術課/下載使用。
洽詢電話:(037)352961#612劉小姐。 2.參加徵選之申請單位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,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,請自留底稿。 七、注意事項:演藝活動時間以1小時30分至2小時之設計為原則,務必遵守本局展演場地管理要點之規定。
2009年2月12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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